一、病人的基本权利
(一)健康权和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。
(二)人格权,患者人格受到尊重,不得歧视、遗弃、侮辱等。
(三)隐私权,患者的隐私受到保护。
(四)知情同意权,为患者施行手术、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,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。
(五)自主权(包括拒绝治疗权,不论是否有利于患者自身)。
(六)肖像权。
(七)名誉权。
(八)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。
(九)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(包括请求鉴定权、请求调解权、诉权)。
二、病人的义务
(一)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。
(二)在知情同意后,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必要检查和治疗的义务(遵守医嘱的义务)。
(三)病人有在医生指导下对治疗做出负责任决定的义务。
(四)遵守医院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义务。
(五)尊重医护人员的人格权、人身权的义务。
(六)支付医疗费用及其它服务费用的义务。
(七)尊重他人治疗权的义务,如不得故意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等。
(八)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(急危病人、戒毒、烈性传染病等)。
(九)病人痊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。
(十)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。